關于印發《價格評估人員自律守則》的通知
中價協事字[2017]26號
中國價格協會價格評估分會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、副省級省會城市價格協會,各會員單位:
根據《中國價格協會價格評估分會規程》和《價格評估執業規范(試行)》,制定《價格評估人員自律守則》,現印發執行。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問題,請及時報告。
附件:《價格評估人員自律守則》
中國價格協會價格
2017年6月19日
價格評估專業人員自律守則
第一條 為了維護價格評估秩序,規范價格評估專業人員的執業行為,保證其正確履行職責,根據《資產評估法》和《中國價格協會價格評估分會規程》規定,制定本守則。
第二條 價格評估專業人員在從事價格評估業務中應當遵守本守則。
第三條 價格評估專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,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價格評估行業的管理制度,恪守職業道德。
第四條 價格評估專業人員在價格評估業務活動中應實事求是,執行國家有關價格評估法律、法規政策,堅持獨立、客觀、公正的原則。
第五條 價格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業道德:
(一)維護行業形象,以自己的專業能力和服務意識贏得市場和客戶,尊重同行,公平競爭;
(二)遵守價格評估專業人員自律守則,履行調查職責,獨立分析估算,勤勉謹慎從事業務;
(三)與委托方或其他相關當事人及價格評估對象有厲害關系的,應當主動聲明并回避;
(四)對價格評估活動中獲悉的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;
(五)對價格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、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,無法核實的應予以說明;
(六)按照業務、合同、協議、標書約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,竭誠為客戶服務;
(七)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或提出建議時,應當以充分、合理、適當的證明為依據;
(八)完成行業規定的繼續教育,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;
(九)接受中國價格協會價格評估分會的自律管理,履行分會規程規定的義務;
第六條 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:
(一)以任何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和利益;
(二)個人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、收取費用;
(三)同時在兩個以上價格評估機構從事業務;
(四)采用欺騙、利誘、脅迫,或者貶損、詆毀其他價格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;
(五)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,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;
(六)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價格評估報告;
(七)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或未經委托方許可,泄露商業秘
密和價格評估報告內容;
(八)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,抬高或壓低價格評估價值,出具失實的價格評估報告;
(九)索要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、財物,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;
(十)簽署虛假價格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價格評估報告;
(十一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。
第七條 價格評估專業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、法規主
管部門及行業的規定;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,更新專業知識,增強專業技能。
第八條 價格評估專業人員應熟悉技術標準、評估程序、評估
方法和相關專業知識,并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、程序和方法,客觀公正地進行價格評估,履行業務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和責任。
第九條 價格評估專業人員對價格評估結果和撰寫的價格評估
報告必須提供充分的依據。
第十條 協助進行價格評估的其他人員,在執行業務之前,須經過專門培訓。價格評估專業人員對于其協助人員的工作必須切實予以指導、監督檢查,并承擔最終責任。
第十一條 價格評估專業人員除接受所在企業管理外,還應接受中國價格協會價格評估分會的職業道德管理,接受行政管理部門職業道德行為的監督。
第十二條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遵守本守則,由中國價格協會予以警告,并由行業協會通報批評; 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,撤銷注冊登記。
第十三條 本自律守則由中國價格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。
第十四條 本自律守則自年七月一日起執行。